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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来源:澧州民警 编辑:余梓林 2022-10-13 08:26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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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、县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,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通告如下:

一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。公安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:

(一)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,危害公共安全的;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、强制隔离或者治疗,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,情节严重,危害公共安全的。

(二)生产、销售伪劣的防治、防护产品、物资、假药、劣药,构成犯罪的。或者生产、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不具有防护、救治功能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。

(三)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假借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,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致使多人上当受骗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
(四)违反国家在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等规定,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
(五)假借研制、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,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。

(六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的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;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;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。

(七)聚众“打砸抢”,致人伤残、死亡的;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。

(八)聚众打牌赌博的。

(九)编造、散布与疫情有关的谣言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。谎报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(十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三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,符合法定条件的,依法予以从宽处理;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进行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,一律依法严厉打击。

四、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,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举报电话:110、3249039

澧县公安局

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

来源:澧州民警

编辑:余梓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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